以下内容摘录于GB/T 20000.1—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标准化
3.1
标准化 standardization
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
注1: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
注2: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以及技术合作。
3.2
标准化对象 subject of standardization
需要标准化的主题。
注1:本部分使用的“产品、过程或服务”这一表述,旨在从广义上囊括标准化对象,宜等同地理解为包括诸如材料、元件、设备、系统、接口、协议、程序、功能、方法或活动。
注2:标准化可以限定在任何对象的特定方面,例如,可对鞋子的尺码和耐用性分别标准化。
3.3
标准化领域 field of standardization
一组相关的标准化对象。
注:例如工程、运输、农业、量和单位均可视为标准化领域。
3.4
最新技术水平 state of the art
在一定时期内,基于相关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相应技术能力所达到的高度。
3.5
公认的技术规则 acknowledged rule of technology
大多数有代表性的专家承认的能反映最新技术水平的技术条款。
注:针对技术对象的规范性文件,若由各利益相关方通过磋商和协商一致程序合作编制,则在批准时视为公认的技术规则。
3.6
标准化层次 level of standardization
标准化所涉及的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的范围。
注:标准化可在全球、区域或国家层次上,在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内,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层次上,以至企业内车间和业务室等各个不同层次上进行。
3.6.1
国际标准化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所有国家的有关机构均可参与的标准化。
3.6.2
区域标准化 regional standardization
仅世界某个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内的国家的有关机构可参与的标准化。
3.6.3
国家标准化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在国家层次上进行的标准化。
3.6.4
地方标准化 provincial standardization
在国家的某个地区层次上进行的标准化。
3.7
协商一致 consensus
普遍同意,即有关重要利益相关方对于实质性问题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同时按照程序考虑了有关各方的观点并且协调了所有争议。
注:协商一致并不意味着全体一致同意。
标准化的一般目的
注:标准化的一般目的是基于3.1的定义。标准化可以有一个或更多特定目的,以使产品、过程或服务适合其用途。这些目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控制、可用性、兼容性、互换性、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产品防护、相互理解、经济绩效、贸易。这些目的可能相互重叠。
4.1
适用性 fitness for purpose
产品、过程或服务在具体条件下适合规定用途的能力。
4.2
兼容性 compatibility
诸多产品、过程或服务在特定条件下一起使用时,各自满足相应要求,彼此间不引起不可接受的相互干扰的适应能力。
4.3
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能用来代替另一产品、过程或服务并满足同样要求的能力。
注:功能方面的互换性称为“功能互换性”,量度方面的互换性称为“尺寸互换性”。
4.4
品种控制 variety control
为了满足主导需求,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规格或类型数量的最佳选择。
4.5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伤害风险的状态。
注:标准化考虑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安全时,通常是为了获得包括诸如人类行为等非技术因素在内的若干因素的最佳平衡,将伤害到人员和物品的可避免风险消除到可接受的程度。
4.6
环境保护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使环境免受产品的使用、过程的操作或服务的提供所造成的不可接受的损害。
4.7
产品防护 product protection
使产品在使用、运输或贮存过程中免受气候或其他不利条件造成的损害。
标准化的种类
5.1
规范性文件 normative document
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注1:“规范性文件”是诸如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等文件的通称。
注2:“文件”可理解为纪录有信息的各种媒介。
5.2
标准化文件 standardizing document
通过标准化活动制定的文件。
注:“标准化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可公开获得规范、技术报告等文件的通称。
5.3
标准 standard
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注1: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注2:规定的程序指制定标准的机构颁布的标准制定程序。
注3:诸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等,由于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通过修正或修订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因此它们被视为构成了公认的技术规则。其他层次上通过的标准,诸如专业协(学)会标准、企业标准等,在地域上可影响几个国家。
5.3.1
国际标准 international standard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5.3.2
区域标准 regional standard
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5.3.3
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
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5.3.4
行业标准 industry standard
由行业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5.3.5
地方标准 provincial standard
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5.3.6
企业标准 company standard
由企业通过供该企业使用的标准。
5.4
试行标准 prestandard
标准化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暂行文件,目的是从它的应用中取得必要的经验,再据以建立正式的标准。
5.5
规范 specification
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注1:适宜时,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
注2:规范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化文件。
5.6
规程 code of practice
为产品、过程或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有关阶段推荐良好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注:规程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化文件。
5.7
法规 regulation
由权力机关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5.7.1
技术法规 technical regulation
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规范或规程提供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注:技术法规可附带技术指导,列出为了遵守法规要求可采取的某些途径,即视同符合条款。